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、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報告后,應當立即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。
第四十七條 鼓勵燃氣經營企業(yè)和燃氣用戶投保相關責任保險。
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、舉報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,公開接受舉報和投訴的電話號碼、電子郵箱,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的舉報和投訴。
第七章 法律責任
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已有法律責任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五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(yè)的主要負責人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、維護和搶修人員未經專業(yè)培訓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,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,對企業(yè)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(guī)定,燃氣經營企業(yè)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(guī)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五十二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(yè)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五十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(yè)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第五十四條 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(yè)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(guī)定的,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五十七條 農村燃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
[文件] 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晉城市應急預案備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晉市應急總指辦[2020]12號)
2024-07-02
[法律法規(guī)標準文件] 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(guī)定》解讀
2024-02-29
[法律法規(guī)標準文件] 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(guī)定》第14號
2024-02-29
[應急救援] 關于印發(fā)《安徽省金屬冶煉企業(yè)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》通知
2024-02-20
2024-02-18
2024-02-18
[消防服務] 《<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>圖示》18J811-1
2024-02-18
2024-02-14